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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服务条款》公示及法律责任公告

感谢您选择合肥司瓦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文合称“司瓦图”或“服务方”)的网站建设服务。《网站建设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服务条款”)。

本条款中,“用户”是指接受司瓦图提供的网站开发制作工作并接受相关技术及网络支持服务的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等)或者单位(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事业单位等)。

用户保证所提供及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没有任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陈述。

此网站建设服务条款对用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户同意司瓦图业务平台系统、系统日志和数据作为用户和服务方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

 

第一条  服务项目

服务方按照前期的沟通方案和协议进行有效的网站建设服务体系的服务内容、工作进度与安排,交付和验收方式等(以下简称“网站建设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的相关网站的设计、制作和开发以及技术和网络支持服务。

 

第二条  付款期限及方式

用户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合同协议付款说明支付清所有服务款项。

 

第三条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中用户指定联系人负责与服务方联络、协调、提出修改意见、传递文件、签署\在线确认验收网站建设相关产品等。用户联系信息变更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服务方并经服务方同意,否则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用户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实向服务方提供网站界面设计制作所需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栏目结构图、公司简介及其他文字、图片、照片等资料),并确保资料合法、真实及完整,且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在网站界面设计阶段,用户提出的明确、具体、可执行的书面设计、修改要求,只要属于本协议约定的范围的,服务方均可为用户设计制作;用户提出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的要求经服务方确认,须另行签订协议并向服务方另行支付费用。

设计费用属于一次性收费。在本协议期限内,若用户对设计内容验收合格并确认后,用户需要再次重新设计的,须另行支付费用。

网站制作期间,用户有权提出修改意见,用户提出的修改意见和特殊要求必须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并经服务方确认的,需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用户利用服务方提供的产品提供信息服务或进行相关活动须办理备案(含网站备案、网安备案)、报批、行政许可手续的(含前置审批),用户应事先取得国家机关的批准、许可或者备案,否则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用户必须保证使用服务方产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服务方有权停止提供相关产品并要求用户进行整改,如用户拒绝整改或再次违反时,服务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所收全部协议款项不予退还,用户还须赔偿由此给服务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协议约定网站接入互联网正式开通,方可浏览网站,如因用户自行购买域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域名掉线、域名侵权等)导致已经开通网站无法打开、无法浏览、网站被关闭等问题,由用户自行负责,服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用户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并经服务方确认后,网站上线确认后用户须自行保管会员账号和密码,且须对其在该网站后台账号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交需求、资料等)承担责任。同时用户同意:

1)  发现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用户的网站后台账户和密码,或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用户应立即书面通知服务方,且用户理解并同意服务方对用户的协助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服务方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服务方不应对因用户未能遵守本协议或用户服务协议的规定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负责。

3)  若用户购买SSL加密证书,用户承诺不得利用数字证书加密特点从事Internet上为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发布色情的内容、钓鱼网站、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或宗教宣传、发布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信息、发布危害社会秩序和治安、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等。否则,用户应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服务方造成的损失。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所有网站都必须办理ICP备案,否则网站将被关闭。同时根据“先备案后接入”规定,服务方对于没有进行备案的网站将拒绝接入,对因用户网站没有ICP备案而导致的一切后果,服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用户网站产品到期后,网站产品需每年按所购功能或服务续费当时标准价格收费。

 

第四条  服务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用户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及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用户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实向服务方提供网站界面设计制作所需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栏目结构图、公司简介及其他文字、图片、照片等资料),并确保资料合法、真实及完整,且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义务且经服务方确认后,服务方开始进行配套网站界面的设计制作开发和调试工作。

2.  服务方应在前款约定的工作日内完成配套网站界面设计稿并通过手机微信,qq或邮件等方式通知用户开始验收工作,在制作期间如用户对设计制作内容做出修改或变更经服务方确认的,则服务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制作周期,用户应按照服务方要求对设计制作内容进行验收,并于协议规定工作日内验收完毕。若用户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合理的书面修改意见经服务方确认的,服务方予以修改。

3.  若用户在前述验收期限内未验收完毕,也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用户已经验收合格。

4.  如因用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及时提供资料或者不能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要求修改等)致使服务方未能如期进行或完成设计、制作工作的,相应周期均须重新计算或延长。

5.  用户应当办理ICP备案及其他许可、批准手续的,在用户完成ICP备案及其他许可、批准手续后,用户方可将配套网站上线接入互联网,否则服务方有权拒绝配合用户接入互联网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且服务方有权通知用户改正,用户拒不改正服务方有权暂停甚至终止服务不退还任何费用,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6.  如用户绑定微信公众号功能,用户应当自有微信公众号,或者用户自行申请办理微信公众号,否则因此造成的用户无法使用微信公众号功能的,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7.  鉴于微信小程序涉及第三方,如因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导致的小程序展示错误、不能展示、账号关停等相关或类似问题,责任自行承担,并且已缴纳服务费用不因用户行为导致的问题而退回。

8.  服务方承诺,本协议项下服务方提供的技术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9.  用户知悉并同意:服务方有权基于服务业务通过技术手段收集与用户有关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用户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识、用户IP、访客信息、上网痕迹信息、网站流量数据等。本协议的签署意味着用户同意授权服务方仅限于为完成本协议之目的进行以上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数据处理,以完善对用户的服务,但服务方保证此等收集、利用和数据处理不损害用户利益。

10.  用户签订本协议意味着用户同意接受服务方对用户进行电话/邮件回访、联系等。

 

第五条  周边服务条款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所有网站都必须办理ICP备案,否则网站将被关闭。同时根据“先备案后接入”规定,服务方对于没有进行备案的网站将拒绝接入,对因用户网站没有ICP备案而导致的一切后果,服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用户委托服务方进行ICP代办业务的,服务方同意代办的,必须如实填写《客户ICP备案资料表》并配合服务方完成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保证与ICP备案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包括全部指向到网站界面的域名);如ICP备案申请未能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系统的审批,用户有义务自行与工信部各级系统取得联系,申诉或发起行政复议程序。否则,用户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服务方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因用户域名、ICP备案未及时变更等问题造成的网站未及时备案、备案未通过或被注销等责任或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3.  用户须保证对其申请或提供的域名享有合法权利,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若有违反,由用户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4.  鉴于SSL加密证书、域名为依托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本协议生效后用户不得要求退款。域名、SSL加密证书等服务方不保证一定申请成功,并且因第三方或其他原因导致相关服务无法实现,服务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合理期限内督促其尽快恢复正常,因第三方服务产生的纠纷和退赔事件,服务方尽到调解之责,但不承担因第三方服务导致的相关责任。

5.  本协议中涉及的基于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产品,不限于用户信息变更、发布内容调整、第三方平台拒审等问题,服务方可以协助用户解决,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需要了解:若用户之前使用非服务方提供的第三方平台产品,并曾遭到第三方公司屏蔽,或挂起,或列入黑名单等,用户有义务提前告知服务方该情况。服务方不对用户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负责,仅向用户提供解决方案。若用户隐瞒此类情况而影响协议执行,查实后服务方有权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并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nbsp;协议履行

1.  在本协议项下,服务方通过互联网提供基于平台运营的网站产品以及配套网站界面的设计制作,其中,司瓦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网站建设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建设产品等)的技术研发、技术运营维护与支持、网站制作等。在网站建设完成并且用户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网站接入互联网并开始运营,服务方将通过手机短信、微信、qq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用户在本协议中提供的电话/邮箱等发送运营通知,用户对其购买的网站产品享有管理权。用户对其自行设计制作的文字、图片、照片等享有著作权,对于委托服务方设计制作的文字、图片、照片等享有使用权,但协议中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著作权属服务方所有。

2.  服务方根据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保障产品的正常运行,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相关服务无法实现,服务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合理期限内使其尽快恢复正常。

3.  服务方所提供服务范畴,仅限于网站建设和围绕网站建设开展的必要服务,网站建设完毕后的发布及运营推广服务不属于本协议约定范围(含通过内容运营和购买推广资源实现在指定搜索引擎中的搜索排名等)。

4.  因服务方承建网站所有技术服务都围绕用户身份展开,网站交付使用后,服务方受理的网站所有者变更业务范围仅限于ICP备案变更的代办,因网站所有者发生变更而产生的网站改版费用,服务方有权单独定价,不属于网站常规改版范畴。

5.  为了确保协议充分履行,用户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制作时提供的资料、网站运营过程中用户上传的资料、营销推广资料等)真实、完整、合法,服务方对用户提供的资料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如用户提供的资料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真实、不完整的,服务方有权要求用户修改、更正或者重新提供,如果用户拒不修改、更正或者重新提供资料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服务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不退还任何费用并有权追究用户法律责任以及由此对服务方造成声誉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服务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现用户资料问题有权要求用户修改、更正不代表服务方对用户资料有审查、核实的义务。用户提供的资料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用户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7.  用户在利用服务方提供的技术进行信息传播和自我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因此给服务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赔偿服务方损失。

8.  用户签署本协议必须同时签署《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并严格按照《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的规定履行。如拒绝签署《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或违反《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约定的任何内容,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用户保证遵守服务方及其他所有与邮箱、短信等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不得发送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或滥发商业电子邮件。如有发现,服务方有权不经通知即可暂停用户的短信等服务,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警告,如警告无效,服务方有权单方终止短信等协议的履行,所收相应的协议款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9.  服务方任何时候均不提供任何广告制作和广告创意类以及广告文案及文字内容的编辑等服务,服务方仅提供网站相关产品稳定性及技术支持服务。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  任何一方对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要求的除外。

2.  本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解除而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因用户违约终止本协议的,用户应向服务方支付本协议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服务方有权扣除基于用户已确认的工作成果所对应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费用、税费等),如用户支付的协议款项不足以扣除的,用户有义务继续支付相关费用。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用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公司破产、注销,本协议签订后重新提出的新需求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终止协议的,视为用户违约。

2.  服务方违约时,用户有权要求服务方承担继续履行、重新设计制作等违约责任,若服务方违约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服务方需向用户支付本协议总价款20%的违约金。

3.  因不可抗力等服务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服务方产品无法正常运行的,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各方互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  本协议中以书面、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送达相关文件为合法有效的方式,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送达的,一方将文件送达到协议约定传真或者电子邮箱即视为有效送达。

2.  本协议提前终止不影响各方于本协议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的本协议提前终止,对于用户已确认的工作成果所对应的费用,服务方均不予退还。

3.  《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等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要对本协议进行变更、补充的,需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本协议(包括附件、补充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相关服务事宜所达成之最终协议,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本协议有关事宜达成的意向书、会议纪要、单方承诺、来往函件等。如果本协议的条款与其他文件或口头约定有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5.  合肥司瓦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肥司瓦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此分别行使和承担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授权合肥司瓦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两个公司的各项义务等。

 

用户在此再次确认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网站建设相关服务条款,并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